|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村民委员会于与鑫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土地租赁协议,将本村13亩集体土地出租给鑫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工业生产。协议签订后,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该项目动工建设,至市国土局对该案调查时,已建成三层楼房一幢及4000平方米的厂房地基,实际占用土地约16亩(一般农田)。
[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村民委员会及鑫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土地违法行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对相关责任人集体组织经济负责人丁某,由相关部门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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