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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居民委员会非法出租集体和张贤兵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6-12-1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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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8日,溧水开发区荷花居民委员会与张贤兵签订《协议书》,将位于开发区荷花社区胜水组约11.5亩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出租给张贤兵建设房屋。张贤兵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于2005年9月正式开工建设,至本案调查时已建有1幢房屋(尚未封顶),实际占地面积约0.73亩。
 
[处理]
 
    荷花居民委员会出租集体土地给张贤兵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张贤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惩戒和教育有关违法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溧水开发区荷花居民委员会限期改正该地块的违法用地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二、责令张贤兵限期改正,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荷花村党总支书记董某,由相关部门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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