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8日,溧水开发区荷花居民委员会与张贤兵签订《协议书》,将位于开发区荷花社区胜水组约11.5亩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出租给张贤兵建设房屋。张贤兵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于2005年9月正式开工建设,至本案调查时已建有1幢房屋(尚未封顶),实际占地面积约0.73亩。
[处理]
荷花居民委员会出租集体土地给张贤兵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张贤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惩戒和教育有关违法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溧水开发区荷花居民委员会限期改正该地块的违法用地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二、责令张贤兵限期改正,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荷花村党总支书记董某,由相关部门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