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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林镇兰花塘村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6-12-6 16:46:0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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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0年,浦口区两村合并新建成桥林镇兰花塘村,建村后村委会一直无办公场所。2005年村党支部研究决定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经反复考证,选择了宁乌路西侧本村七组一块约2.86亩地块。为顾及农民利益,村委会与村民七组签订协议并进行了补偿。但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村委会于2005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至市国土部门本案立案调查时,已建有房屋基础建筑约200平方米及近百米围墙,实际占用本村七组基本农田面积约1904.8平方米。

[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村村委会立即改正该地块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兰花塘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了免去村党支部书记及“桥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行政处分。
 
[分析]
   
    基本农田保护历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也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中村委会为了建造固定办公场所,以便更好地开展日常工作,为村民服务,其初衷是好的。同时也及时对农民进行了补偿,未引发任何社会不稳定。但是,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破坏了原有种植条件,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连接]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作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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