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桠溪镇人民政府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占用桠溪镇赵村组约129亩土地建设农贸市场,至市国土部门立案调查时,已实际建成一条长600米的围墙,占用土地面积约0.18亩。
[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镇政府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桠溪镇投资服务中心主任王某,由镇纪委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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