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1日,栖霞区靖安街道靖安村民委员会与靖安船舶配件厂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协议》,将位于栖霞区靖安街道靖安村胡闸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出租给靖安船舶配件厂兴办企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靖安船舶配件厂擅自占地建设厂房,至市国土部门立案调查时,已圈建约300多米的围墙,一幢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及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传达室、宿舍和厕所等附属用房,实际占用基本农田21.14亩。
[处理]
栖霞区靖安街道靖安村民委员会出租土地给靖安船舶配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
靖安船舶配件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栖霞区靖安街道靖安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0日前改正该地块土地违法行为,收回非法出租的基本农田使用权。
2、责令南京靖安船舶配件厂立即改正或治理,恢复该地块原种植条件。
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靖安村原村委会主任殷某,由相关部门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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