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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占用土地建停车场被没收再罚七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6-8-16 10:37:4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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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3月7日,村民王某以停放自家车辆、机械和有偿停放其他车辆为由,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村集体土地上填塘渣,实施停车场项目。4月5日,王某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工,仍继续抢建,并填占土地5225.69平方米(7.84亩),建造管理用房155.25平方米,搭建围墙150米,浇注水泥地坪1220.77平方米。

[处理]

    王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6月12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处以78385.35元罚款。  


[分析]

1. 对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⑵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⑶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⑷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拒不归还的行为。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有以下六种: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⑵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⑷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⑸行政处分;⑹刑事责任。 
3.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作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有两种方式: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⑵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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