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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政府违法批地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6-8-10 15:59:4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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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孙某回家乡创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该区某镇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并分别在区计划和发展局和建设局办理了该项目的立项和规划批准手续。为了使该项目尽快上马,2004年6月5日,该镇召开招商引资会议,确定了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落实工作。2004年6月11日,该镇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由镇党委书记王某主持,经研究同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6月18日动工建设,并要求镇在家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2004年6月18日,在镇有关人员的组织下,违法当事人开始填土,填土面积6350平方米。2004年6月20日,该市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赶到现场并进行勘测、调查,并发出书面制止通知。但违法当事人并未停工,并在镇有关领导的支持、纵容下继续施工建设,并建成小部分厂房和办公楼。2004年8月,该市国土局对该案作了进一步调查处理,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市国土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35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7万元。与此同时,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该市国土局将有关的案卷材料移送给市监察局,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该镇党委书记王某等人的纪律责任。

[分析]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警戒: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在回家乡投资办厂的过程中,轻信该镇有关领导的承诺,在未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镇有关人员的组织下,违法填占耕地6350平方米,又不听土地管理部门的及时制止,继续违法抢建,最终受到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其损失是惨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它告诫所有的用地者,在使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前,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办妥法定的审批手续,不能轻信当地有关领导的承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这些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镇党委书记王某等有关领导,为了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尽快投产建设,积极筹备该项目的落实工作,其急于发展当地经济的动机是好的,但也必须依法办事。在明知该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办妥的情况下,镇党委书记王某专门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同意该公司迅速动工建设,并要求镇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其后又纵容该公司继续抢建,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土地管理规定,受到了纪律处分。这也警示我们有关领导,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事,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办事,不要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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