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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电家电(集团)总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6-06-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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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南京交电家电(集团)总公司出于家电行业市场疲软、竞争激烈、企业效益滑坡考虑,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位于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凤凰东街60号的国有划拨土地(批准用途为仓储用地)14000平方米改作经营性用地,并于2000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金碧辉煌娱乐中心”,该项目工程于2002年5月竣工,目前已投入经营。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用地案件。进入九十年代,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我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土地由单一的资源属性转变为兼具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除某些特殊行业和特定用途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逐步实行市场化配置,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突显。我国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对城镇国有土地现状按照土地用途、生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进行分类,不同的土地用途,出让金的标准和出让年限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对国有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此,土地用途一旦确定,就不得无故改变,如果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

  对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我局于今年6月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其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考虑到该单位下岗职工比较多,经济比较困难,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查处过程中,该单位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表示愿意补办合法用地手续。因此,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政策,我局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惩戒土地违法行为,推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结合《行政处罚法》错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于2002年8月19日对该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善合法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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