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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县古柏镇永宋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2008-01-3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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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高淳县古柏镇永宋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约4、7亩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该地块土地原状。目前拆除工作已经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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