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执法监察#^#--违法案件查处#^#
石桥镇汤集村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给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
发布时间:2008-01-30 作者: 来源:
【字体: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浦口区石桥镇汤集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以协议形式将本村古塘组集体土地约17亩出租给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场地平整和圈建围墙,至国土部门立案调查时,已圈建围墙,并建有少量建筑物。
 
[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两单位立即改正该地块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目前,地上的围墙、建筑物等已全部拆除到位。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 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 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关闭窗口】
 
 
设置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版权所有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承建 未经许可不得翻录或转载
办公地点:南京市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 邮编:210008
本网站由南京世纪恒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共有491890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