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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销售矿产品
发布时间:2006-08-1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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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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