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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倒卖探矿权、采矿权
发布时间:2006-8-14 15:22: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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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法》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三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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