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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矿产品,扰乱生产秩序等行为
发布时间:2006-08-1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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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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