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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发布时间:2006-06-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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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0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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