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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6-15 16:20:27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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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二、法律责任: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第36条,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违反党政纪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违反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9条: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涉嫌犯罪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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