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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
发布时间:2006-6-15 16:19: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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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24条、第44条、第45条、第59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二、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8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政纪责任
    1、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按非法批地数量,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基本农田小于5亩、其他耕地小于15亩或其他土地小于30亩,(2) 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
    (3) 降级或撤职:基本农田5-10亩、其他耕地15亩30亩或其他土地30-50亩,(4) 造成不(5) 良影响或其他较重后果的;
    (6) 开除: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50亩以上,(7)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如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以上标(8) 准,(9) 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10) 被遭到严重破坏,(11) 或造在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12) 元以上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不按照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客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一般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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